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飛速發展,AI生成內容(AIGC)已廣泛應用于數字文化創意領域,從語音合成到虛擬主播,技術為創意表達提供了全新可能。技術的便捷性也帶來了法律與倫理的新挑戰,尤其是未經許可使用AI生成他人聲音的行為,是否構成侵權?最高人民法院披露的相關案例,為這一新興問題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指引。
據最高人民法院披露,在一起典型案件中,某網絡主播未經知名配音演員許可,利用AI技術合成其獨特嗓音,并用于商業直播帶貨及短視頻推廣,短時間內吸引了大量流量并獲利。配音演員發現后,以侵犯其聲音權為由提起訴訟。法院經審理認為,自然人的聲音與其肖像、姓名一樣,具有人身專屬性與商業價值,受法律保護。被告未經同意,以營利為目的復制并使用他人聲音特征,構成侵權,判決其停止侵害、賠償損失并公開道歉。
我國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三條明確規定,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,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。這意味著:
在數字文化創意內容應用服務中,AI聲音合成技術常用于虛擬偶像、有聲讀物、游戲配音等場景。此案例警示行業:
技術發展不應以犧牲個人權益為代價。數字文創領域需探索更完善的授權機制與行業標準,例如:
最高法的案例以司法實踐清晰表明:AI生成他人聲音并非法外之地。在數字文化創意產業蓬勃發展的今天,唯有在技術創新與權益保護間找到平衡,才能促進行業健康、可持續成長,讓AI真正成為賦能創意而非侵犯權益的工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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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5-30 03:25:04